被征地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1)被告知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獲得補償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提出意見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反饋意見的權利。
被征地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1)被告知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獲得補償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提出意見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反饋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