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内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内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