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案屬于公訴案件,不可能私了。強奸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是不能私了的,一旦公安機關介入,雙方當事人就已經不具備私了的條件了,不過,犯罪分子可以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争取受害人的諒解,作為從輕處罰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