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時間的計算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