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縣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職位 分類、考試錄用、考核、職務升降、獎懲、工資福利、退休 退職、權力保障等工作;
2、代縣政府進行一定層次的公務員管理和任免;宏觀管理事業單位行政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企事業單位專業 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3、研制拟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家行政機關職能調整意見,承辦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調整;
5、負責企業、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協調工作;
6、負責拟定全縣人才流動的政策,組織全縣人才流動、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建立人才流動的社會調節機制和人才信息庫;
7、負責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和工資計劃, 負責有關統計工作;
8、負責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