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确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