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交接和勞動關系解除的處理是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30天後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支付相關薪水;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天提交正式離職報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交接和勞動關系解除的處理是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30天後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支付相關薪水;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天提交正式離職報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