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的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行行政性、事業性管理的職能機構。行政性管理,指通過立法确定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辦法,并對下級機構收繳資金進行監督檢查。事業性管理,指具體收繳和調劑使用社會保險資金以及具體支付各項資金以及具體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政府直接管理覆蓋全國的分層設置、分級管理的經辦組織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中央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設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依據法律綜合管理、指導地方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在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市、區縣三級地方政府分别設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各險種基金統籌層次普遍偏低,統籌效果的發揮和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已受到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