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标準的;2.本人确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确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