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原有市區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六條:農村房屋建築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原有市區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六條:農村房屋建築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