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産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産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