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可以因收集取證等情形扣留車輛。
具體包括:
1、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的;
2、有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号、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書、保險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内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