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關毒蜘蛛、毒蛇、鳄魚等異寵傷人事件屢屢發生,飼養異寵背後的安全隐患遠比我們想象的嚴重。野生動物野性難馴,如果作為寵物飼養,極易因為監管不善,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産損失。
女孩網購毒蛇被咬緻死
父母索賠150萬,法院判了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的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件詳情為,2018年6月,陝西渭南,某二手閑置交易平台名為“依某”的女孩通過平台聯系邵某,先後兩次購買銀環蛇。
7月,依某被銀環蛇咬傷,其母親齊某将她送至醫院治療,後經評估為腦死亡,依某被接回,在家中去世。
依某父母故起訴該二手閑置交易平台、銀環蛇賣方邵某、楊某、王某三人以及相關兩家快遞公司,要求賠償150萬餘元等。
法院認為,根據“如無則不”的判斷标準,如果銀環蛇未交付給依某,則其不會遭受銀環蛇咬傷的損害結果。六被告與依某損害後果之間均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等。
最終,裁判結果為:六被告共計賠償約33.69萬元。其中銀環蛇賣方三人賠償約25.27萬元,某二手交易平台賠償約3.37萬元,兩家快遞公司賠償約5.05萬元。
家長認為
網購平台賣家及物流均有責
提起女兒的不幸,依某母親說,女兒最近幾年熱衷于飼養小狗、小鳥、小兔等寵物,曾想開寵物店,但父母考慮到女兒沒有經驗就拒絕了,女兒還擺過一周的地攤賣寵物。
“銀環蛇是什麼時候買的我們都不知道。(2018年)7月9日下午6時53分,我在家中一樓接到娃的電話,說她被蛇咬了。”依某母親說,自己急忙上到二樓女兒的房間,簡單問了情況急忙送醫。後來從女兒手機上得知是買來的銀環蛇,連夜尋找銀環蛇血清,但注射後情況沒有改善。擔心蛇威脅他人安全,丈夫又連夜在家中尋找,但沒找到。據華州區林業局發布的信息,死亡的銀環蛇在菜市場垃圾中被搜查隊找到。
7月17日淩晨5時許,依某出現高燒、心律忽快忽慢等症狀,随後不幸身亡。
事發後,親友查看依某手機發現,銀環蛇是通過一款手機App從一姓王的男子處買的,對方在該平台并未實名認證。依某母親說:“我也看了女兒和賣家的聊天記錄,對方說過銀環蛇有毒,且毒性很大,接觸時要戴手套。”
她說,親友後來又以買家名義與對方聊天,對方稱有銀環蛇,可以發快遞。加了對方微信後,對方還發朋友圈說“一個買我銀環蛇謊稱回家泡酒的妹子把銀環蛇當寵物玩,結果被咬,現在生命垂危,希望沒有飼養毒蛇經驗的朋友不要找我拿毒蛇……”
依某母親認為,女兒購買銀環蛇被咬中毒身亡,自身應該承擔責任。但網購平台、賣家以及相關快遞也都有責任,“平台監管不到位,才出現了對方能賣、我女兒能買,如果這條有毒的銀環蛇不讓在平台上賣,就不會出現這種事。”她說,賣家明知銀環蛇是有劇毒的動物,就不應該銷售。如果快遞公司能按照要求查驗,并按照規定停止寄送,這條銀環蛇也不會到女兒手上。
資料圖:消防員接到求助,到居民家中抓捕銀環蛇
關聯方不“無辜”
據報道,對于此類案件,平台方最常見的辯詞是,我隻是個中介,交易是買賣雙方自行達成的;賣方最常見的辯詞是,我又沒有強買強賣,而且盡到了提醒義務;快遞企業最常見的辯詞是,我隻負責運輸,從外觀看不出運送物品是否違禁。
然而,正如法院所援引的“如無則不”判斷标準,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一個關聯方是無辜的。
銀環蛇系我國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邵某等人的網絡出售行為,直接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出售方的責任最無争議,且不因賣方向買方提示了風險,其違法出售的責任就能免除。
平台為兩次網購提供了線上交易平台和服務,平台的确是中介和載體,但邵某在平台堂而皇之上架帶有“銀環蛇”“未去毒”等高度敏感字眼且附有銀環蛇圖片的出售信息。且不說已達成交易,隻要有這樣的銷售信息存在,都是平台審查失職。
快遞企業在兩組交易中,均實施了接收裝有銀環蛇的包裹、進行運輸并向楊某某投遞的行為。也正因為快遞企業隻送不審或至少未有效審驗,才使違法交易銀環蛇形成了完整閉環。依《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快遞企業建立、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既是為了應對快遞過程中已知、未知的不合理危險,更是其法定義務。
綜合事實和法律,法院認定六被告在兩組交易中分别實施銀環蛇網絡交易服務、出售、交郵、運輸、投遞的不法行為均有過失,具有可歸責性,應承擔侵權責任。
男子網購鳄魚圈養6年
咬傷鄰居
9月20日17時許,元江警方接到轄區群衆王先生報警稱,其出家門時被鄰居家養殖的鳄魚咬傷。接警後,環食藥偵大隊、城區派出所民警聯合雲南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與救護中心元江站工作人員攜帶捕獵工具立即前往現場處置。
到達現場後,民警發現一條長約2米的成年鳄魚被粘網圈着,該鳄魚較為兇猛,具有很強攻擊性。在确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民警協助野生動物救護站工作人員用捕獵工具成功将鳄魚控制住,并用繩索将鳄魚的四肢和嘴牢牢綁住後裝進塑料袋裡,避免鳄魚二次傷人。
經初步調查,魯某某稱,其于2016年從網上購買到一條小鳄魚後,就一直用粘網圍住圈養至今,且無養殖鳄魚的相關合法手續。
為徹底消除不安全隐患,民警将魯某某非法飼養的鳄魚及線索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該鳄魚現由雲南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與救護中心元江站飼養。
“異寵風”興起?
不是什麼動物都能作為寵物
異寵種類繁多,暗藏重重風險
随着寵物經濟發展,寵物市場不再隻是犬貓的天下,以蛇、蜥蜴、壁虎為主的爬寵收獲了不少人的青睐,羊駝、鹦鹉、蘆丁雞等動物也逐漸走進私人飼養者的視線。社交平台上,不少發布“異寵”相關内容的博主粉絲衆多。不過,近段時間在多地出現的“怪魚”鳄雀鳝,引發了公衆對飼養異寵背後風險隐患的關注和重視。
異寵種類繁多,飼養異寵的原因也呈現出多樣性、個性化等特征。有人認為相比貓狗,爬寵更安靜省心,有人看中了龍貓、蜜袋鼯等給飼養者帶來的視覺滿足感、心理撫慰感。還有人飼養壽命較短的甲蟲,觀察并記錄幼蟲、化蛹、羽化、蟄伏等生命循環過程,樂在其中。不過,也有一些人出于獵奇、跟風的心态飼養異寵。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的一份報告提到,近半數的異寵初次購買者幾乎沒有花時間研究自己購買的動物,既不了解寵物的來曆,也不清楚它們需要的環境。這樣的态度很可能導緻寵物一旦沒達到飼養者心理預期,比如“不親人”“味大”“難養”等,就會被棄養,進而衍生一系列的次生風險。
不是什麼動物都能作為寵物
顯然,不是什麼動物都能作為寵物。一方面,異寵未經過人類長期的馴化,一些仍具有攻擊性,對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潛在威脅;另一方面,某些異寵攜帶的寄生蟲、細菌和病毒,可能給飼養者帶來健康風險。還要看到,不少賣家沒有相關資質,打着售賣異寵的幌子非法販賣野生動物,其中不乏非法入境的外來生物。消費者如果購買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便是作為寵物飼養,也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正因如此,對于部分來路不明的所謂“異寵”,消費者更要保持謹慎、擦亮雙眼。
飼養異寵不僅關乎個人喜好,更關乎生态安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公報顯示,目前我國已發現660多種外來入侵物種,對農林業生産安全、糧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尤其是一些獵奇的寵物愛好者從國外非法網購的國内沒有自然分布的新奇異寵,不僅可能攜帶動植物疫病疫情,而且由于沒有天敵壓制,一旦逃逸或被遺棄極有可能破壞生态系統。以鳄雀鳝為例,其進入戶外水體後會大量捕食本土水生生物,可直接導緻本土魚類等水生動物種群急劇下降甚至滅絕,危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态系統穩定。由此可見,異寵行業潛在的外來物種入侵風險不容小觑,防範工作不能大意。
規範異寵市場
不要讓喜愛成為傷害
規範異寵市場,監管不能缺位。目前,異寵的購買渠道主要是線上。電商平台需守土有責,對從事相關交易的商家有針對性地跟進與完善審核流程與違規懲戒機制。有關部門應加大對非法捕獵和走私的打擊,加強對網絡交易平台和社交平台的監管,清理、過濾、删除涉及野生動物違法交易的信息;加強對物流行業的監管,防範檢疫證明缺失和違規運輸。加強源頭管理、凝聚多方合力,建立健全對入侵物種的全方位防禦體系,才能有效應對生物安全新挑戰。
沒有需求就沒有非法販賣,更重要的是不要讓喜愛成為傷害。消費者切不可盲目跟風、随意購買、任性棄養,在決定養異寵之前,不妨問自己幾個問題:是否足夠了解想養異寵的習性?賣家是否有完善可靠的資質?寵物生病了去哪裡救治?是否有時間和精力長久地陪伴?充分了解、理性決定,才是對生命負責的态度。
購買和飼養異寵是否合法?
1.涉及瀕危和受保護物種
“異寵”貿易已經成為野生動物最大的威脅之一。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野生動物在全球“異寵”貿易鍊交易。目前全球統計出超過500種的爬行動物以及500種的鳥類被用作“異寵”交易,其中涉及大量瀕危和受保護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其中,“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主要包括:(一)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二)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
“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2.造成物種入侵、違反進出口管理條例
非法引進“異寵”的行為也極易造成外來物種入侵。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全球遭受外來入侵物種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異寵”被遺棄、放生或逃逸,讓中國本土生物多樣性深受其害,常見的巴西紅耳龜就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全球最危險的100個入侵物種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丢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明确,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丢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丢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些國内愛好者和經營者通過郵遞渠道自境外購買、寄遞活體動植物進境。這些“異寵”來源不明且未經輸出國或地區相關部門檢疫,極有可能攜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輸入、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未經檢疫的,不得進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進出口列入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海關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來源:共青團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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