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發展之基、民生之本、農業之資、農民之根,觀農村土地政策動向,察農民生産生活狀态,敬請關注“土地觀察員”!】
耕地是關系到人們吃飯生存問題的寶貴資源,我們國家對耕地實行嚴格保護,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并嚴格落實“占補平衡”,确保18億畝耕地數量不減少、糧食等農産品基本需求有保障。
但長期以來,農民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情況比較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說,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改善居住生活條件的願望越來越強烈;一些地方宅基地審批困難,農民正常的建房需求難以滿足;一些耕地上所建房屋臨近公路或市場,居住生活條件好,便于生意經營,等等。
當前,全國範圍内正在大力開展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對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應該如何處理?當前一些地方正在開展試點、探索經驗。但從當前法律法規上講,對農民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處罰,地上建築物都是要拆除的。
《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設住宅的處罰規定是: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除了退還土地外,對地上建築物的處置方式隻有一條,那就是限期拆除。而關于其他非法占地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就根據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情況,分沒收和拆除兩種情況,沒收之後是可以通過補辦用地手續合法化的。
也就是說,按照當前的法律,農村農村占用耕地建設住宅後,不管是什麼情況,隻能拆除複耕,沒有回旋餘地,不能沒收之後補辦手續。
這條法律規定旨在嚴格控制農民占用耕地建設房屋,但對于長期以來形成的村民占用耕地建房問題如何解決,卻形成了很大的障礙。全部拆除複耕?這當然不符合實際,因為長期以來因多種原因造成的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總量非常大,全部拆除将造成很大的社會财富浪費,而且很多都是農民的唯一住所,拆除之後這些農民将無處居住。
但不予拆除又不符合法律規定,補辦手續必須将違法用地問題依法依規查處到位,查處到位就意味着拆除。
針對這種情況,正在制定的《耕地保護法》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法律責任的規定,與現行《土地管理法》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改變以往一律拆除的規定,結合規劃、宅基地使用條件等分為3種情況分類處置。
(1)責令改正。草案新規定表述為:“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改正。”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就是位于可以建設區,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指的是土地可用作宅基地。這一類錯誤錯就錯在未經審批,如果經過審批就是合法宅基地了。責令改正就是彌補以前的錯誤,經過必要的處罰程序後補辦手續就可以了。
(2)退還土地、集體處置。草案新規定表述為:“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 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這一類占用耕地建設的住宅在允許建設區内,但不符合建設宅基地的條件,不能建住宅,這種情況下土地是要退還的,地上建設的房屋要交給集體處置,可以由村集體改作其他用途。
(3)限期拆除。草案新規定表述為:“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這一類占用耕地建設的住宅位于禁止或限制建設區,對于這一類的住宅,也隻能是限期拆除了。
即将出台的《耕地保護法》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法律責任的新規定,較之前有非常大的改變和進步,這主要是利于長期以來亂占耕地建設住宅問題的分類處置,而不是鼓勵或允許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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