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指企業以各種資産,如投資性房地産、債務重組、非貨币交換、交易性金融資産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即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該項目反映了資産在持有期間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産生的損益。也是新利潤表上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列依據。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産的期末賬面價值便是其在該時點上的公允價值,與前次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即公允價值變動金額需要計入當期損益。現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明确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考慮,隻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曆史成本後的差額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産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曆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