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土地、房屋取得收人,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出售土地、房屋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币收人、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合同簽定的土地、房屋成交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按照轉讓無形資産、銷售不動産稅目計算繳納,适用稅率為5%。從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人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