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公司銷售超豪華小汽車需要繳消費稅,其他小轎車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拓展資料: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财稅2016129号)文件規定:
“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産(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将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因此,屬于銷售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