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體罰意為:通過對人精神、心裡等身體以外的部分造成傷害,從而讓人覺得身體受到了傷害。
1、體罰必須是懲罰,不是體育懲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體罰必須是訴諸身體,如語言羞辱、罰款等就不是體罰。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衆罰站兩分鐘等。
5、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強迫憋尿。 教師體罰學生的定義 直接的肉體打擊是體罰,罰站、罰跑、罰跪、罰面壁、罰體力勞動、罰抄寫是變相體罰,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心理攻擊也是變相體罰,甚至是比直接的身體打擊更易傷害學生的體罰,批評也有變相體罰之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