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6年更換,第二次10年,第三次換發長期的駕駛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次6年更換,第二次10年,第三次換發長期的駕駛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