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條令規定: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提前銜或者提高職務和工資檔次,獲一等功以上的文職幹部,可提前晉級等級或提高職務等級和工資檔次。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号為最高獎勵。
第十四條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号獎勵的個人,由軍區級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範獎章。
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号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第十五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銜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級别等級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