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