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年假還沒休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折算成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依法予以休完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亦有明确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