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張十,女,漢族,1960年 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蘭青鄉 号,手機号:18 .
原告毛一,女,漢族,1982年1月 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蘭青鄉 号。
原告毛毛二,女,漢族,1987年6月 日出生,住鄭州市二七區政通路 8号。
原告毛三,男,漢族,1989年8月 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蘭青鄉 号,手機号:18 .
被告王五,男,漢族,1975年10月 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熊寨鎮 ,公民身份号碼:41 ,手機号:186 253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35萬元;
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王五在正陽縣熊寨鎮 村多年經營一草場,需諸多勞務人員,毛父、毛二力、胡二全等人常受雇為其提供勞務。2018年10月18年下午16點30分許,毛父等人在被告經營的草場工作時,毛父不幸離世。
原告張十、毛一、毛毛二、毛三分别為毛父的配偶、長女、次女、兒子,毛父去世後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緻
正陽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8年12月31日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張十
申請人:毛一
申請人:毛毛二
申請人:毛三,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取正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保存的毛父死亡事宜的相關卷宗材料。
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與王五提供勞動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毛父的死亡一事,正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事發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向多人調查收集、制作有相應筆錄等,相關材料保存在刑警大隊。,為便查明事實,請法庭依法調取。
基于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5、16、17條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審理,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以上證據材料。
此緻
正陽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8年12月31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張十
申請人:毛一
申請人:毛毛二
申請人:毛三,
申請事項:
申請證人毛二力(身份證号:412829 )、胡二全(身份證号:41282 )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四申請人與王五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貴院業經受理。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幹規定》等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毛新力(身份證号:4128 )、胡世全(身份證号:4128291 )到庭作證,以證明案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客觀事實。望予準許!
此 緻
正陽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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