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受理程序有:
1、鑒定機構收取委托書。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2、審查鑒定事項、鑒定材料。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3、鑒定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決定受理。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