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以下權利:
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并按日加收滞納金。核定應納稅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追征稅款、滞納金。依法進行稅務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制與稅務違法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罰款。《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停止辦理出口退稅。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