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所在的公司周一到周四下午6點下班後,都要開至少一個小時以上的日清會,周六還有周會制度。時間長了,老朱有點吃不消,有幾次會議就沒有參加,公司先後給予老朱三次書面警告,并按照《員工手冊》中約定的方式以郵件方式送達,要與老朱解除勞動合同。
老朱稱自己認為開會屬于加班,但公司并不認可是加班,因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所以才沒有參加日清日結會議及周會。
此案經過了勞動仲裁後訴至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老朱簽字認可收到了《員工手冊》,該手冊作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适用于老朱。根據《員工手冊》規定,若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老朱作為大區總監,開會是本公司慣例,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老朱明知公司有日清日結會議以及周會的會議制度,在未經請假的情況下,多次不參加會議,在多次通報批評後仍不改正,該情形屬于拒不執行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
《勞動法》也規定經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緻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隻要延長的時間不超過法律禁止性的規定,老朱作為勞動者應履行其工作職責,若認為屬于加班可以主張加班報酬,而非拒絕參加會議。
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可與老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賠償金;但需向老朱支付加班工資81000多元和未休年假工資3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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