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科學上的定義為,為食物鍊中的一個環節,代表着不能生産,隻能通過消耗其他生物來達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我國《保護法》雖未直接明确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将“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确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這一定義不僅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而且與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相一緻。同時,也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相一緻。國際标準化組織認為,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