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明确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關于訂立口頭遺囑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首先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其次還應該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并且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被繼承人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但需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口頭遺囑才有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明确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關于訂立口頭遺囑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首先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其次還應該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并且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被繼承人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但需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口頭遺囑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