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果房屋質量問題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開發商應承擔修複責任,開發商拒絕修複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複的,購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複,修複費用及修複期間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由開發商承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