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網絡遊戲知識産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據廣東高院介紹,《指引》是國内首個總結網絡遊戲領域知識産權審判經驗的地方性司法規範。
廣東一直是國内網絡遊戲産業大省,去年廣東全省遊戲營收規模達1898億元,占全國遊戲市場份額接近80%;超過一萬家登記在冊的遊戲企業,數量位于全國所有地區首位。但與此同時,廣東高院近年亦處理了大量與網遊相關的案件,包括網易訴廣州華多(YY集團)、騰訊訴字節跳動等。
在《指引》中,廣東高院對網遊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着作權糾紛、商标權與不正當競争糾紛等多個方面進行明确和規定,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柯立坤認為,該指引是廣東省高院在知識産權月給遊戲及直播産業獻上的司法大禮包。
網遊案件行為保全審查細化
合理平衡雙方利益
廣東高院在《指引》中用了相當多的篇幅對“行為保全”進行了說明。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由于知識産權客體具有無形性,網遊又具有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玩家黏着度高等特點,即便權利人經過訴訟赢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争優勢。例如2018年騰訊就遊戲直播侵權起訴字節跳動時也提出了行為保全,去年年初廣州知識産權法院對騰訊的申請作出裁定,禁止“西瓜視頻”App直播《王者榮耀》遊戲。
在《指引》中,廣東高院認為行為保全申請應遵循比例原則,合理平衡申請人利益和被申請人利益;在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前,依照相關規定組織聽證的,着重圍繞申請人的請求,對是否符合行為保全的條件、擔保數額、可替代的其他保全方式等方面,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
廣東高院解釋,由于網遊案件的行為保全措施的後果較為嚴重,一旦保全錯誤,将對被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對于網遊案件的行為保全應嚴格把關;但如果司法審查上過于寬松,會導緻行為保全的濫用。所以結合司法實踐,應傾向于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相對實質性的審查,除了審查請求保護的知識産權效力是否穩定外,還應審查被申請人在構成侵權方面是否具有較大可能性。
此外,《指引》中還提到,一般不宜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其在案件中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的;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的;其他導緻利益明顯失衡的情形。
遊戲主播跳槽争議多
構成不正當競争有前提
除了行為保全,遊戲畫面和直播遊戲的侵權界定是《指引》中的另一個亮點。廣東高院近年處理的多宗與網遊相關的案件中,網易訴廣州華多一案最受關注。在該案件中,網易認為廣州華多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組織主播人員直播“夢幻西遊2”遊戲内容,構成侵害着作權及不正當競争,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
經過一審和二審,廣東高院最終判決廣州華多需向網易賠償2000萬元人民币,判決理由是廣州華多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遊戲,并從直播業務中抽成獲利,并非單純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的着作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此次《指引》中,第十八條對遊戲運行時呈現的連續動态畫面與遊戲直播過程中形成的直播畫面進行區分,明确了類電作品判定的考慮因素,并未全面否定遊戲直播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因此遊戲玩家的創作性貢獻仍将受到保護。
此外,對于遊戲主播違約跳槽行為的審查,《指引》中明确,如果遊戲主播以自身知識和技能優勢為其他平台獲取市場競争優勢,未違背商業道德,未擾亂市場競争秩序的,一般不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但如果主播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或相關獨家、排他直播協議的,依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廣東高院認為,主播作為有學習能力的人,原平台花費巨資對其包裝、培訓從而形成的技能及其影響力屬于其人格的一部分,不為原平台所專有,因此不能以不正當競争為由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動。
新京報記者 陸一夫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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