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于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于司法工作人員,隻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于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于司法工作人員,隻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