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對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1、《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對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