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須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為活動準則,正确處理好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代表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既是代表發揮作用的根本途徑和形式,也是發揮代表作用的集中體現。
2、監督推動。人大通過的法律或者法規和決議、決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實施,與人大的監督是分不開的,因而也是與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開的。代表在自己參加的生産、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也有義務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督促“一府一委兩院”有效地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