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它是指我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區域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
2、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國共産黨是執政黨,是我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與中國共産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人民政協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其基本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3、基層群衆自治制度:這種制度是中國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機構成,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