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不存哪個更好的問題,二者法律内涵不一樣。首先先明确一點:借條和欠條不是一個東西,而且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絕對不能混為一談。從最基本的意義上看這兩者就有明顯區别: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有着很大區别。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關系着追讨借款/欠款的時間,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的時效性隻有3年,而借條的時效性長達20年。借款事實借條背後一般存在着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确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财産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态,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态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确認這種狀态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