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需要的證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頒發的确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争議的文件或者附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在認定土地糾紛中的證據,必須對上述五種證據,按照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給予審查。《土地權屬争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修正)》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争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确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争議的文件或者附圖;(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