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刑一種意見認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體案件可能判處的最高刑。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對某種罪名所規定的最高刑。第三種意見認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規定的與具體犯罪行為的輕重相适應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為了統一認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對如何準确理解"法定最高刑"作出了司法解釋,認為"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理,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案情,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并認可了上述的第三種意見。該司法解釋避免了公安、檢察機關在立案前就要先行重刑的程序颠倒問題,解決了以罪名的最高刑決定是否追訴時,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犯罪情節輕重不同追訴期限卻一樣的不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