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簡稱“法源”。通常指法的創立方式及表現為何種法律文件形式。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兩種。前者為成文法,後者可以是判例、慣例甚至法理。
含義:
法的淵源一詞在中外法學著述中是一個有種種诠釋、包括多種含義而并非特指某一确定含義的概念。它可以指法的實質淵源,即法是根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還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淵源,即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可以指法的效力淵源,即法産生于立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産生于什麼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主體;可以指法的材料淵源,即形成法的材料來源于成文法還是來源于政策、習慣、宗教、禮儀、道德、典章或理論、學說;等等。但無論中西方法學著述,對法的淵源的解說,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認為法的淵源主要指法的效力來源,亦即根據法的效力來源不同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