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勞動部工資局中勞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規定:
轉業、複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複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産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産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2、國務院國勞字382号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并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