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至第4條,以及《婚姻法》第46條來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有:
(1)一般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其他人格利益。
(2)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
(3)隐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權。包括榮譽權;親權、親屬權;配偶權。
(6)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其适用要件是:對象承載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因侵權而緻永久性毀損、滅失,具有不可逆轉型;權利人隻能以侵權為訴訟時才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