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先搞清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許用人單位自行在法律規定以外創設解除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屬于無故辭退員工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用人單位非法辭退行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