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長期遭受家暴,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步驟是: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證據主要包括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相關财産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産證等的原件和複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通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