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農村征地補償标準,根據《關于印發泸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第五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标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标準據實計算支付。
第八條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标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産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産值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标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标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餘土地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