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找工作時,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有責底薪2000元,三個月沒有業績,自動離職。現在兩個月過去了,我還是一單都沒有談成,一分錢工資沒拿到。我有些擔心月底了公司讓我離職,是不是我必須走人,前面的努力就白費了。
首先,公司的勞動合同上對銷售任務做出規定,并約定有責底薪,這是沒有問題的,不過有以下幾個方面要注意,公司的做法存在問題。
第一、到手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法》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被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隻要這兩個月你正常出勤,正常工作了,隻是因為新人能力還不夠,或者一些其他原因,沒有達到業績指标。公司也隻可以扣減與業績指标相關的工資,但是支付給你的實際工資總額,是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如果你試用期結束不想做了,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标準為你補足工資差額。
第二、必須不勝任工作,才可以試用期辭退。
雖然你兩個月了一筆訂單都沒有完成,但是這并不代表你不勝任工作。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标準,使員工無法完成。根據規定,我們可以把不勝任工作的評判标準分為三個部分。
有事先的約定、有清晰明确的标準、有嚴謹的考核。特别是清晰明确的标準這塊,格外重要。
協商部分,你與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确認,相當于是你同意了這個績效考核指标,但是這份績效考核指标是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還需要進行判斷。确保這份指标是具體的,可以衡量的,能夠達到的,公司不能故意設置一個過高的目标,讓大多數員工無法完成,這樣的話雖然造成了員工不勝任工作的結果,但是這個指标不能成為證據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
第三、不能随意辭退。
即使考核指标合理合法,你也的确沒有完成任務,也不能讓你自動離職,公司證明了你第一次不勝任工作,需要對你進行培訓或者合理的調整工作崗位。然後對你進行第二次考核,隻有再一次經過考核被證明不勝任工作,公司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導緻公司的解除程序違法,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最後一個月你可以向公司的同事們請教,如何完成訂單,也可以了解一下,同崗位同事們的業績指标,是不是和自己一樣,就算實在是能力有限,無法簽單,試用期結束後也不想繼續做這個工作了,你還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标準,補足拖欠的工資。#頭條創作挑戰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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