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給付彩禮後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則所附條件沒有成就,給付彩禮的一方有要求返還彩禮的權利。
因此,雙方婚前解除婚約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