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永久擁有的,所以房本寫的是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是國家的,我們隻有使用權,所以咱們拿的是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是70年。70年後,如果房屋還在,可以到土地管理局續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如果政府規劃要拆房,就會補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至于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物權法》中并未明确規定。但是《土地法》上寫着,土地使用到期限得繼續交錢。兩個法中一個告訴你可以有權利繼續住,另一個法告訴你再交點錢,交多少錢,續多長時間,卻并沒有明确規定。有聲音就此認為,這或許是在“過時的限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