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點,”這是一個我們經常會講起來的詞語,它們本身的含義都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從性質上來講,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别,在計算工資方面并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别。
但細究起來,它們在概念方面還真有一些細微的差異。
無節制的加班會損害身體健康
對于“加班”和“加點,”并沒有特别明晰的定義和解釋,我們可以将加班和加點做如下理解和區分。
“加點,”通常是指正常工作時間的延續,它和正常工作時間之間是沒有斷開的。
比如一個公司規定每個工作日下午正常下班時間是17點,因為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17點暫時不要下班,繼續工作兩個小時到19點再下班。那麼,17點到19點之間就是所謂的“加點。”或者,下午班次的正常上班時間是13點,員工提前至12點就開始上班,那麼12點到13點這一個小時就是“加點。”
也就是說,“加點”是正常工作時間的提前或延續,它與正常工作時間之間是連續的,沒有時間間隔。
超時加班會違法法律法規的要求
“加班,”通常不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延續,它和正常工作時間之間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
比如公司規定正常下班時間是17點,員工在17點下班後,休息一個小時,18點再來上班到20點,那麼,18點到20點之間就是所謂的“加班。”
所以,從概念上區分“加班”和“加點”就看是否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延續即可。
在港資企業,經常會有安排員工在兩個班次之間連續工作,稱之為“直落。”比方上午本應該在12點下班,下午13點上班,因為工作方面的特殊要求,公司會安排員工在11:40提前用餐,用餐完畢直接返回崗位工作工作,直至下午下班。在12點到13點之間的這一個小時就是“直落,”這個“直落”就是典型的“加點。”
通常而言,日曆中的周一到周五屬于正常工作日,在這五天中會有“加班”和“加點”的區分,如果安排員工在周六和周日上班,那麼,這兩個休息日的工作時間無論是否有連續的情況,都屬于“加班。”
安排加班要遵守女職工保護法和未成年保護法
什麼情況才算做加班加點?加班加點是相對于特定的工作制度而言的,有的工作制度存在加班加點,而有的工作制度原則上不存在加班加點。
1、對于實行标準工作時間的員工,才存在加班加點。比如企業裡的普通員工,他們的工作時間相對來說比較固定、規範,周一到周五工作,每天标準工時為八小時,周六和周日為休息日。
2、對于實行不定時(彈性)工作制的員工,不存在加班加點。比如企業裡的司機、業務員等,他們的工作任務并不是固定的,工作時間相對比較松散,無法準确區分工作日和休息日及正常工作時間。
3、對于實行連續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員工,不存在常規意義上的加班加點。比如海員、長途運輸司機等,他們經常會一出海就很長時間,然後又休息很長時間,這種情況也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加班加點。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天加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法律法規規定的一些特定情形,其加班時長可不受限制,比如搶險救災、執行國防緊急任務等。
應合理安排加班加點和休息
加班和加點的工資如何計算?企業應為正常工作日(通常是周一到周五)超出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通常是周六和周日)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而“加班”和“加點”的工資如何計算,取決于什麼是工作日,什麼是休息日。
絕大多數公司都會按照日曆來安排工作日和休息日,比如周一到周五是工作日,周六和周日是休息日,很容易區分,但也有極少數公司或崗位會根據自己的特點作出一些變通。比如周三到周日是工作日,周一到周二是休息日。不論怎樣一種情況,每周的正常工作日都是五天,休息日都應該有兩天,區分出工作日和休息日就能很清楚的知道加班加點的工資該如何計算了。
法律法規規定的一些特定情形不受加班時長要求限制
而加班加點的工資計算,隻與是否為正常工作時間有關,與是“加班”還是“加點”的概念無關。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日内超出八小時的應該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1.5倍(150%)來計發工資。在休息日上班,無論是八小時内還是八小時外,所有工作時間都應該按照正常工作日的2倍(200%)來計發工資。
問題:計件員工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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