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主觀因素,是指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對行為和結果的認知狀态。主觀因素包括兩個方面的内容,即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行為必然産生結果并希望結果發生。
2、間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行為必然産生結果并放任結果發生。
3、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知道行為可能産生結果并輕信自己能夠避免。
4、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也不希望發生。
符合上述4種情形之一的,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為有過錯,反之則為無過錯。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四)責令停産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