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督是指财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
1、财政監督。
是指各級财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
2、審計監督。
政府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财政收支、國家的财政金融機構财務收支和企事業單位的财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财政收支和财務收支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稅務監督。
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一方面,對納稅人依法建賬、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
4、其他方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