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别如下:
1、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出于尋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社會秩序。
2、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無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釁等。
3、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産權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秩序。
《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将公私财物搶走的行為。
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随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